关于修订我校重修补修规定的通知
为进一步提高我校人才培养水平和教育质量,严格教学管理🗳,根据省物价局相关规定😷🤸🏽,经学校研究决定,对《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》第四章“重修与补修”做了修订,取消了第十四条关于补修的规定,同时取消了第十六条中有关补修部分的规定🤱🏿👃🏽。修订后的内容如下:
第四章 重修
第十三条 重修是指因课程成绩经补考仍不及格者,需要重新修读该课程。
1.原修读的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💁🏻♀️,取消重修资格,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🌄。
(1)被取消考试资格;
(2)考试违纪作弊;
(3)旷考。
2.重修仅限一次,重修课程不及格(含重修补考不及格)者🤚🏼😬,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👨🏻🔧。
3.重修原则上跟班学习,重修人数较多的课程,开课单位可另行编班👨🏿⚕️。
第十四条 需重修的课程如已不再开设🙎🏻,由学生填写《课程替代申请表》向开课单位申请👉🏽,由开课单位指定内容相近、教学要求及学分相当、以前未修过的课程代替,获批准后由学生所在J9九游会(部)报教务处备案。
第十五条 重修学生于第一周至第三周登陆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重修报名。
本规定自本学期起执行。